2017年11月5日8时许,位于佛山市高明区的新高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高聚公司”)内停产多年的发泡车间(为1座5层高生产厂房)的第4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 1人 死亡、3人 轻伤。
2017年11月7日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通报,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化工公司制作装置、储存及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了五点要求。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佛山市高明区新高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停产)发生爆炸事故的通报
2017年11月5日8时许,位于佛山市高明区的新高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高聚公司”)内停产多年的发泡车间(为1座5层高生产厂房)的第4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 1人 死亡、3人 轻伤。
经初步调查,新高聚公司原主要生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主要原材料为聚苯乙烯、戊烷、BPO(过氧化二苯甲酰)和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等,2015年全部停产,其中发生事故的发泡车间自2004年停止生产。
2017年9月,新高聚公司厂房地块由法院拍卖给广州市盛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厂内设备原料拍卖给湖南人吴某某(以下简称:买受人)。事发时,买受人雇佣1名工人(黄某某,死者)首次进入新高聚公司发泡车间,广州市盛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3名员工(3名受伤人员)负责到新高聚公司场地巡查。
经现场勘察和询问新高聚公司原车间主任等人员,初步判断事故原因是由遗留在发泡车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低温引发剂BPO,化学名“过氧化二苯甲酰”,属于强氧化物)因遇火源或被撞击发生剧烈反应造成爆炸,冲击波将死者掀抛到车间外坠落到地面造成最终死亡,爆炸的碎片击中车间外其他3名人员造成轻伤,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一是新高聚公司安全法制观念淡薄,未认真履行化工生产、储存装置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拟拆除的装置及设施和处置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估,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承包方原生产装置和可能残存物料的危险特性和处置措施;
二是买受人一方安全管理混乱,未制定严密的安全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方案,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工人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现场,导致事故发生;
三是新高聚公司和买受人一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工作场所安全措施不完善、防护设施不齐全、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四是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冒险蛮干。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化工公司制作装置、储存及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随着我省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大量化工企业闲置准备退城入园,面临搬迁改造升级或转产、关闭。企业在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中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发生爆炸或中毒事故,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全。各地、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辖区类似化工行业公司进行全面摸查,搞清底数,建立有关档案,书面明确其安全监管主体,坚决防止失管漏管;并强力督促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企业在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对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化工企业涉及强氧化剂(过氧化物)存放、可燃气体集聚等高风险场所、部位、装置进行排查摸底,督促企业和承包方(或买受方)、施工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全面彻底处理有关危险物品,切实做好风险防控,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化工行业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拆除或处置作业期间,企业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一定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企业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化工装置的拆除施工和危险化学品处置,对参加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人员要进行专门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对拟拆除的装置及设施和处置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严密的安全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拆除施工作业涉及特殊作业的,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进行化工装置及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实施单位,一定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格禁止企业雇佣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承担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的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须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原生产单位一定要告知装置和可能残存物料危险特性和处置措施。原生产经营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现场的管理,严禁不相关的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防止因此引发各类事故。
各地一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化工生产、储存企业装置及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帮助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二要各地安委办要加强综合监管,督促公安、消防、住建、环保等部门应按“三个必须”要求加强日常巡查监督,指导化工、冶金等行业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拆除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安全处置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三要督促企业确保安全投入,保证生产、储存企业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物品处置需要的资金。
佛山市要认真督办高明区立即成立调查组依法开展“11.5”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查找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认定事故性质,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有关人员的事故责任,制定落实遏制同类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地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切实做到用事故教训警示教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对在装置及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疏于管理引发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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