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26 01:16:25 | 作者: 产品中心
为严厉打击粮食和建筑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和建材、建筑装饰材料的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选出5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2023年2月20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某洪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农民耕种不易,肥料质量上的问题更是牵扯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案中,涉案肥料表面看为单一含量不合格,但对农作物生长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必须严厉处罚。此案的查办,对违法经营业户形成有力震慑,减少坑农害农事件发生,有利于营造安全诚信的肥料市场环境,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科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案
2022年8月1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科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7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外地移交的抽检不合格报告,对青岛某科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共生产5吨不合格的复合肥料,于2022年2月全部销售给了康平县某农资商店。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复合肥料是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尤其是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关注焦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复合肥料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持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严惩,着力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消费权益。
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公司生产销售饰面刨花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饰面刨花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权人举报,2023年1月1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钢印压痕)和“”(钢印压痕)标识的饰面刨花板板材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生产、销售带有“”(钢印压痕)和“”(钢印压痕)标识的饰面刨花板板材46张,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未获得商标使用许可,以品牌经销商名义,私自生产、销售标注涉案商标的饰面刨花板,严重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建材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提振了更多企业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四、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即墨区某建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案
2023年3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某建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2.0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由沂水县某水泥厂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数据显示该批次水泥烧失量项目不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沂水县某水泥厂购进20吨上述普通硅酸盐水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普通硅酸盐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普通硅酸盐水泥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材料,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本案的办理对于保障建筑质量,维护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五、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建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绝热泡沫塑料板案
2023年2月28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建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产品(以下简称:绝热泡沫塑料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0.6304万元,没收不合格绝热泡沫塑料板4.24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青岛某建材公司生产的绝热泡沫塑料板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数据显示该批次绝热泡沫塑料板导热系数项目不符合《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 /T10801.2-2018)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的绝热泡沫塑料板货值0.4万元,违法来得到的0.2304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绝热泡沫塑料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标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建材产品质量事关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关注焦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建材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重拳出击,严惩不贷,保安全守底线、确保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维护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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